为规范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工作程序,明确各级和各部门责任,强化监督服务,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近日,省政府印发实施《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鲁政字〔2022〕19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省政府新闻办10月8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同志等对《管理规定》进行解读。
济南玉清湖水库等9个饮用水水源地部分时段水质达Ⅰ类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罗辉介绍,截至目前,全省共有285个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年总供水量超30亿吨,服务人口超过6300万人,现已基本完成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千人以下农村分散式水源地全部完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各级水源地均纳入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分析。纳入国家考核的79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其中,50余个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或稳定达到Ⅱ类水质标准,济南市玉清湖水库等9个饮用水水源地部分时段水质达到Ⅰ类标准,水源地水质整体稳定向好。
为全面巩固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成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完善水源地保护制度体系,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凝聚长效管理合力,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专题调研后,组织起草了《管理规定》。9月20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管理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包含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程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要求、附则四部分内容,共二十条。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本省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向地市政府所在地供水的地级饮用水水源地和向县级政府所在地供水的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划定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总体要求,是以水质保护优先为前提,以便于实施环境管理为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定界;保护区划定后,应当开展规范化建设和综合整治,强化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第二部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程序。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步法,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的全流程。保护区所在市、县提出划定、调整、撤销方案,市级结合实际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开展风险评估、组织专家论证、报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省政府提出划定、调整、撤销申请,市政府要对所提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省政府批转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联合审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研究批准。
第三部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要求,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水源保护职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相关市、县级政府要全面履行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保护区矢量边界,设置保护区标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推进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监管,共享监测监控数据,做好应急防范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部分为附则。《管理规定》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范程序。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程序中首次引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步法,通过履行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力求提前化解和降低后期监管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
压实责任。水源保护事关一方百姓饮水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保护区的划定、调整、撤销,地方政府要集体研究审议,审慎对待,报经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论证后,提请省政府会议研究批准;保护区划定后,地方政府要组织开展清理整治,推进规范化建设,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探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压紧压实了各级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
精准划定。在保护区建设方面明确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按照技术规范,准确制作矢量数据,划定边界范围,并按要求设置保护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同时,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分级管理相关要求,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实现精细化、科学化。
强化监管。在不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事项的前提下,全面梳理了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部委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建立横向联动、资源整合、协同推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机制。